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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徐忠新与上海仁音焊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新,上海仁音焊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345号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徐忠新,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仁音焊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姚仁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徐忠新诉被告上海仁音焊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张红兵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