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付书敏与郭静、魏建华等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7-2号申请执行人付书敏,女。被执行人郭静,女。被执行人魏建华,男。被执行人吕峰,男。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静、魏建华、吕峰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静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