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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付书敏与郭静、魏建华等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307-2号申请执行人付书敏,女。被执行人郭静,女。被执行人魏建华,男。被执行人吕峰,男。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8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静、魏建华、吕峰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静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