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晴与罗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晴,罗运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何晴,女,生于1968年8月22日,汉族,荆门市人。被告罗运洪,男,生于1966年9月21日,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晴与被告罗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晴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何晴负担。审判员 胡昌银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天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