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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何晴与罗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晴,罗运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城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何晴,女,生于1968年8月22日,汉族,荆门市人。被告罗运洪,男,生于1966年9月21日,汉族,荆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晴与被告罗运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晴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何晴负担。审判员  胡昌银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天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