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郭见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久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朝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见,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尤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3)泉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见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胜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