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康与许东振、许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东某,许峰,许西某,张美荣,牛锦某,牛国印,时慧某,时永,张某,张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68号原告:王某,男,1999年4月21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王其锋,系原告王某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东某,男,1999年7月21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许峰,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许东某父亲。被告:许西某,男,2001年4月18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美荣,女,1948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许西某的奶奶。被告:牛锦某(曾用名牛五某),男,1999年9月24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牛国印,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牛锦某的父亲。被告:时���某,男,199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时永(曾用名时永红),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时慧某的父亲。被告:张某,男,2000年10月27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张振,男,197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东某、许峰、许西某、张美荣、牛锦某、牛国印、时慧某、时永、张某、张振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雷代理审判员 张红献人民陪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