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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梓留与张文连、郭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梓留,张文连,郭永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915号原告:张梓留。被告:张文连。被告:郭永琴。原告张梓留诉被告张文连、郭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健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梓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连、郭永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梓留诉称:2013年7月17日,被告张文连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文连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还款。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郭永琴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文连未作答辩。被告郭永琴未作答辩。案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被告张文连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梓留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约定年息一分五厘,并出具借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文连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还款。以上事实有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被告张文连出具的借条一份及原告陈述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同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另一方也负有清偿的责任。据此,本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连、郭永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梓留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张文连、郭永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鄂丽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