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孔某与马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马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412号原告孔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马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孔某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