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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森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森军,上海新瓯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73号原告:郭森军,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原告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XX,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天目中路***弄***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徐建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雨佳,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阙东丽,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受理原告郭森军与被告上海新瓯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书面确认,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也实际履行了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明确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本案当事人自行和解解决了纠纷,且该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森军撤回对被告上海新瓯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