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温馨与被执行人马鸣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温馨,马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860号申请执行人马温馨,女,201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昨市温县白沟村*排***号。法定代理人郭娟娟(系执行申请人母亲),女,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昨市温县白沟村*排***号。被执行人马鸣华(系执行申请人父亲),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利友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温馨与被执行人马鸣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12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3.6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186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马 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