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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计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计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472号原告刘计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住所地丰南区青年路161-4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0388-7.负责人常艳青,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然,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计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南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中,原告刘计丰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刘计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计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么文国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付卫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