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袁理凡与奚一馨、康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639号原告袁理凡。委托代理人唐裕红,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一馨。被告康晓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理凡诉被告奚一馨、康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理凡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理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0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由原告袁理凡负担。审 判 长 何吉英审 判 员 乔 栋人民陪审员 杨士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微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