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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游俊与何庆明、彭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俊,何庆明,彭丽明,湖北省晟农之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140号原告游俊。被告何庆明。被告彭丽明。被告湖北省晟农之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后湖管理区西城路232号。法定代表人:何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俊与被告何庆明、彭丽明、湖北省晟农之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游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何庆明、彭丽明、湖北省晟农之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6219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