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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尹昌明与刘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昌明,刘培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276号原告尹昌明,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察布查尔县。被告刘培友,男,汉族,52周岁,无业人员,住第四师六十八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昌明与被告刘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昌明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昌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昌明负担。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布音吉  尔格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