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尹昌明与刘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昌明,刘培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402民初276号原告尹昌明,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察布查尔县。被告刘培友,男,汉族,52周岁,无业人员,住第四师六十八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昌明与被告刘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昌明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昌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昌明负担。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布音吉 尔格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