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执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48-2号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武县城西门什字。组织机构代码证:70996335-7法定代表人郑党部,男,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鱼岳峰,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王峰,男。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武县人民法院(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执行人王峰归还借款18000元及至还款之日所产生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王峰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王峰在长武县工商银行6212262604000455847帐户存款10900元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