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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双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方柏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双民初字第16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王某甲,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辛国义陪审员 :刘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