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仁民初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晓辉与徐建国、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辉,徐建国,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324号原告刘晓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启斌。被告徐建国,男,汉族。被告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学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辉与被告徐建国、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辉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辉回起诉。。)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