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公司与西乌珠穆沁旗天顺建材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卓峰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内蒙古卓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辉,男,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卓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彬,经理。申请人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天顺建材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卓峰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卓峰建材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存款10万元,将此款扣划到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薛秉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