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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安徽徽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亮,安徽徽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亮,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徽徽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思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亮与被申请执行人安徽徽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明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张明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