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前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生才与鄂尔多斯市熹里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民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才,鄂尔多斯市熹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明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李生才,男,1944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熹里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阿明布和,男,1969年01月06日出身,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生才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熹里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阿民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生才申请延期执行(2014)鄂前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鄂前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森 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