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9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某某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91执238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邯郸市鸡泽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广晋执行员 刘志宏执行员 窦伟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西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