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肖洁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洁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88号罪犯肖洁,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山法刑初字第00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30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院刘帮凡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工作人员蔡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肖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洁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肖洁的情形不符合减刑的相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洁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