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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邱德华诉杨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德华,杨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891号原告邱德华,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杨喜军,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邱德华诉被告杨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德华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德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邱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