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邱德华诉杨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德华,杨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891号原告邱德华,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杨喜军,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邱德华诉被告杨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邱德华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德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邱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