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琼诉被告醴陵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李湘江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琼,醴陵市房产管理局,李湘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81行初字第18号原告李琼,女,汉族,1980年5月11日生,住湖南省醴陵市刘家巷24号4栋103室,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9198005111306。被告醴陵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鹏,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艳,醴陵市房产管理局法规股股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李湘江,女,汉族,1977年5月13日生,住湖南省醴陵市滨河路16号1栋411室,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705131387。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琼诉被告醴陵市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李湘江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李琼以我诉行政行为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琼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琼承担。审 判 长 张 慎人民陪审员 何亦炜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楷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