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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丁建飞、李海山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丁建飞,李海山,丁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住所地:缙云县五云街道黄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吕文勇。被执行人:丁建飞。被执行人:李海山。被执行人:丁建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缙云支行与被执行人丁建飞、李海山、丁建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104627.0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丁南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