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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高新民保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方付芬与四川杜瓜子实业有限公司、杜夏宇、杜召明、余会君、成都市杜瓜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2015)高新民保字第528-1号原告方付芬,女,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徐朗,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杜瓜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光华街9号1栋2单元18号。法定代表人杜夏宇。被告杜夏宇,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杜召明,男,汉族,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余会君,女,汉族,1963年6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市杜瓜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二段49-50号。法定代表人杜召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付芬诉被告四川杜瓜子实业有限公司、杜夏宇、杜召明、余会君、成都市杜瓜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付芬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四川杜瓜子实业有限公司、杜夏宇、杜召明、余会君、成都市杜瓜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57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成都汉润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付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杜召明所有的位于蒲江县光明乡蒲丹路的土地(国土证号:)予以查封。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广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