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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黄渡镇春浓路312号。法定代表人:余承角,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金宝特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贵成,总经理。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宽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宽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