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潘庆海与高振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庆海,高振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潘庆海,男,汉族,1954年1月6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新风村,身份证号2303041954********。被执行人高振河,男,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现住鸡西市滴道区中心三委*组,身份证号2303041964********。潘庆海申请执行高振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2)滴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振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庆海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振河与申请人潘庆海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潘庆海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高振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现申请人潘庆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1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高振河可供执行财产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潘庆海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