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恢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林圣梅与杨家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圣梅,杨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恢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林圣梅,女,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杨家英,女,1954年2月2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圣梅与被执行人杨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来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家英于2006年12月8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林圣梅欠款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家英款已付清。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5日作出(2006)来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