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冉广范与聂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广范,聂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冉广范,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聂海峰,男,1983年7月7日,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冉广范诉被告聂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2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志中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借原告12200元属实。即2011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2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率3%并约定于2011年11月1日偿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22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1年1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送达费6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伟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