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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申请执行邹正良交通行政处罚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邹凌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法定代表人周永华,该队队长。被执行人邹凌良,男,汉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驾驶员。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申请执行邹凌良非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荣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荣法行非审字第00268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的执行本金200.00元及利息义务。执行中本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本院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川K507**大型汽车车辆户籍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2014)荣法行非审字第00268号行政裁定书确认的给付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则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荣法行非审字第00268号行政裁定书非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徐晓阳审判员  刘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