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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魏志伟与袁开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志伟,袁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魏志伟,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袁开忠,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魏志伟与被执行人袁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2014)狮民初字第33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袁开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魏志伟款项397203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袁开忠银行存款19976元,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13116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860元。后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魏志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袁开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志伟尚未受偿的债权为390343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66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