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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党红军与被告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凤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红军,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凤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576号原告党红军,男,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委托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陵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郑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成凤勤,女,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党红军与被告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凤勤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党红军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党红军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党红军负担。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