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执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唐振耀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振耀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1948号罪犯唐振耀,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阿拉尔监狱六监区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8日作出(2006)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振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1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3次,共计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9年。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9年不变。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唐振耀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振耀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表扬1次,19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振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唐振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