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一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文春玲与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春玲,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102号原告文春玲,女,汉族,1964年5月29日生,退休工人,初中文化,现住洮南市。委托代理人贾国义,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现住突泉县。被告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东月,系经理原告文春玲诉被告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春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国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房屋拆迁一事,于2013年夏与相关部门达成最终拆迁协议。被告2013年找到原告说给原告55平方米和65平方米的楼房两座,余外给增加75平方米的楼房一座。原告对被告的承诺当时并不信任,后来被告又找到原告要求签协议。于是在2013年8月1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之后原告同意将现在居住的房屋交由被告拆迁。协议中约定给原告回迁55平方米、65平方米楼房两座,又增加面积75平方米楼房一座只交20平方米的楼款。被告非常神秘的与原告签完协议后,告诉原告这样的回迁不能向任何人泄露。之后就把原告的房子给拆掉。经过一年多的等待,在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被告下发通知让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下午到市职工俱乐部参加选房大会,可是被告不仅不按协议书中约定的给付原告增加面积的75平方米的楼房,而且不让原告与其他回迁户同样参加《协议书》中已确定的两座楼房的选房抓号,剥夺了原告公平的选房权利。原告认为被告违背了双方签协议时的约定,不仅少给原告一座75平方米的楼房,而且剥夺了原告公平正当的选房权,如此霸道的违约霸产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分房的当场提出抗议,被告摆出财大、势力雄厚的气派来压制原告,不让选房,并言称就不让你抓号,不服可以随便告。原告上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按《协议书》中约定给付原告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的楼房三座。2,要求被告允许原告平等参加三座楼分房抓号的权利,因剥夺原告平等分楼抓号而造成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同意在给原告两户楼的基础上再给一个75平方米的楼,并且只需支付20平方米的楼款。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告诉及举证,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因洮南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内的部分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乙方原有房屋两户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8月19日,被告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文春玲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中第一条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回迁55㎡、65㎡的新建住宅楼房。(回迁面积以房产测绘面积为准)”。协议中第二条约定:“乙方所增加的面积75㎡,只需向甲方按规定交纳20㎡楼价款。”现原告认为被告洮南市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了协议的第三条,要求被告给付原告55㎡、65㎡、75㎡楼房三座,并要求被告允许原告平等参加三座楼分房抓号的权利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该协议的第二条:“乙方所增加的面积75㎡,只需向甲方按规定交纳20㎡楼价款。”该条并未明确约定回迁独立的75平方米的楼房,而原告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作证,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75㎡的楼房一座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助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