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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郑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沈枫荣,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郑某甲,女,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某甲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黄志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春金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