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舞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舞阳县雷世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合同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舞法执字第154号舞阳县雷世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舞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供电合同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舞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舞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舞阳县雷世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舞阳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22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