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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卓振岭与杜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振岭,杜中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55号原告:卓振岭。电话:。被告:杜中秋。电话:。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卓振岭与被告杜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占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杜中秋欠原告卓振岭不锈钢网款9000元,于2015年6月5日前全部付清。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中秋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