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卓振岭与杜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振岭,杜中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455号原告:卓振岭。电话:。被告:杜中秋。电话:。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卓振岭与被告杜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占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杜中秋欠原告卓振岭不锈钢网款9000元,于2015年6月5日前全部付清。二、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中秋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