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7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郑振荣人民陪审员 孟鸿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