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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71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郑振荣人民陪审员  孟鸿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