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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太和县赵集乡强营村陈克东轮窑厂与孙志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赵集乡强营村陈克东轮窑厂,孙志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32号原告:太和县赵集乡强营村陈克东轮窑厂。负责人:陈克东。委托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志魁(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绍朗。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县赵集乡强营村陈克东轮窑厂与被告孙志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