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执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谢勇于田芳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勇,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执字第00778号申请执行人谢勇。被执行人田芳。本院在执行谢勇申请执行田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谢勇不是债权人,不能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谢勇申请对恩施市人民法院(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中 华审判员 伍 伟审判员 向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