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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云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云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164号原告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7497-2。法定代理人卢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晋勇,该公司员工。被告赵云禄,住重庆市南川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云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但原告到期仍未预交,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东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钊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