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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保成与李振林、陈凯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成,男,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振林,男,1984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凯,女,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居民。根据本院行政审庭移送的申请,与2015年5月11日立案的王保成与李振林、陈凯民间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查封李振林、陈凯位于旬阳县城关镇青泥社区一组的房屋一至四层及存放在旬阳县城关镇宋家河村五组草坪炮厂库房工地的山东临工压路机一台、三一235型掘机一台、50铲车一台。在执行中,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20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其内容为查封李振林、陈凯位于旬阳县城关镇青泥社区一组的房屋一至四层;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李振林、陈凯不得对查封的房屋私自转让和变卖办理房产手续);同时与申请执行人交待所查封的财产由王保成看管,现已送达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084号案件保全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蒋勇承担。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宝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