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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茵、陈起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茵,陈起燕,陈仰南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陈茵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陈起燕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勇、李巍,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仰南男,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胡志雄,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茵、陈起燕与被申请人陈仰南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茵、陈起燕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陈仰南的监护资格,并变更申请人陈茵为被监护人陈甦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仅限于对构成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产生指定监护人的必要。结合本案案情,申请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人陈甦已经前置的司法鉴定程序被宣告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申请人陈茵、陈起燕迳行诉至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陈仰南的监护资格,并变更申请人陈茵为陈甦的监护人,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陈茵、陈起燕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宝助理审判员  刘慧慧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美姣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http:?/??/?129.0.0.24:9000?/?showtxt?dbsType=chl?/?lar&dbsText=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数据库?/?中国地方法规数据&file=&multiSearch=false&dbn=chl&fn=chl389s228.txt&rjs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upd=9?)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