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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永友与孙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民执字第602号李永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前民小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有为自动履行执行款13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至此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