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永友与孙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民执字第602号李永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前民小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有为自动履行执行款132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至此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