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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执字第0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孙明义、庞成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孙明义,庞成果,张伟,董昊,马志国,王军田,齐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贾执字第02015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负责人朱继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明义。被执行人庞成果。被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董昊。被执行人马志国。被执行人王军田。被执行人齐建东。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孙明义、王慧慧、庞成果、张伟、董昊、马志国、王军田、齐建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贾商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被告孙明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即2011年2月22日至2012年2月10日按年利率11.628%计算;从2012年2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原定利率年息11.628%上浮50%计算);2、被告庞成果、张伟、董昊、马志国、王军田、齐建东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0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一)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无存款;(二)查询房产信息,无登记情况;(三)查询车辆信息,无登记情况;(四)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贾商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长江执行员  王 雷执行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春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