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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树静诉刘玉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静,刘玉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李树静,现住辽宁省绥中县秋子沟乡。被执行人刘玉状,男,现住辽宁省绥中县秋子沟乡。本院在执行原告李树静诉被告刘玉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得本金13490元,诉讼费85元。申请执行人现在已受偿35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现在没有现金给付能力,同意分期分批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绥执字第00054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