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公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蔡某某、某某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蔡某某,喀左县中三家镇某某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公民初字第62号原告:孙某某,男,住辽宁省凌源市。委托代理人:肖赛红,辽宁红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女,住喀左县中三家镇。被告:蔡某某,男,住喀左县中三家镇。被告:喀左县中三家镇某某厂,住所地喀左县中三家镇。三被告委托代理人:侯占一,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蔡某某、喀左县中三家镇从元号村白灰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0元,减半收取4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