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四川唐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宋兴华、陈娅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唐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宋兴华,陈娅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2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唐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黎永方。委托代理人巫雨容,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洁,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兴华,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代理人张魏,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娅萍,女,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张魏,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唐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兴华、陈娅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四川唐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唐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川唐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上诉人四川唐基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光勇代理审判员 曹 洁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龙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