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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金又存诉被告何高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又存,何高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金又存。被告何高鹏。本院审理原告金又存诉被告何高鹏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又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又存负担。审判员  余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