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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黄清辉与上海欣启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辉,上海欣启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584号原告黄清辉,男,195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先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欣启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黄金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先,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辉诉被告上海欣启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691.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845.85元。审 判 长  XX晶人民陪审员  潘水云人民陪审员  程丽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的;(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